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台中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参年参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犯罪日期│96.7.27│96.6.25│96.7.7││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速偵字│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3649號│18711號│187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沙簡字第556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實││││││審├────┼─────────┼─────────┼─────────┤││判決日期│96.9.11│97.1.29│97.1.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沙簡字第556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決確定│96.9.29│97.1.29│97.1.29│││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6.7.21│96.7.21│96.7.22││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8711號│18711號│1871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9│97.1.29│97.1.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9│97.1.29│97.1.29│││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6.7.25│96.8.1│││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8711號│1871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9│97.1.2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96年上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9│97.1.29││││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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