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386號聲請人 李明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羅水文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9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居里○○路00巷00號二樓之19,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非屬本院管轄,而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