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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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S○○
y○○A○○s○○q○○r○○K○○未○○天○○地○○i○○X○○G○○j○○k○○u○○N○○○a○○t○○丑○○卯○○○x○○Y○○○丙○○酉○○宙○○午○○T○○宇○○○L○I○○U○○○己○○Z○○E○○c○○巳○○林虹如庚○○R○○V○○○b○○壬○○m○○J○○o○○戊○○玄○○○黃○○戌○○辰○○D○○p○○亥○○e○○M○○z○○W○○○ 陳鄭寶珠 g○○f○○○F○○○辛○○B○○甲○○d○○C○○○丁○○v○○H○○P○○乙○○Q○○子○○申○○h○w○○癸○寅○○共同訴訟代理人l○○被告n○○
O○○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兩造尚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㈠原告:
1、本件終止與被告間授權契約之原告是否為全部原告?如非全部原告,請求之依據何在?又請求之依據是否包括系爭委任契約之約定?又聲明第2項願以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該銀行係指何銀行?
2、99年5月24日減縮聲明後請求之原告,其中附表所示原告t○○、U○○○繳交金額為0,何以有請求金額?又原告 陳獻樟 、 蘇曾美月 請求金額為0,是否仍列為原告?
3、97年2月1日之後簽具授權委託書之原告,依契約其繳交之事務費及預付之報酬金額各為何?總額為何?如有未為終止契約之原告,扣除後其金額又為何?
4、主張事務費亦應返還原告之具體理由?如被告確有為部分事務之處理,該相關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而應予扣除?如應扣除,主張應扣除之金額為若干?㈡被告n○○:
1、抗辯於97年2月1日自O○○處收受64萬2,400元,並於97年3月4日收取1萬8,000元。嗣於97年9月4日將O○○為處理成豐集團債權人委託求償相關事宜,於97年3月10日向n○○領用12萬元,另於97年4月28日領用之10萬元,加上n○○得請求之委託律師費為6萬元,經扣除計算結果,將餘款37萬5,400元匯與l○○所指定帳戶,然上開領取金額合計66萬0,400元,扣除所稱上開金額後應為38萬0,400元,二者何以有5,000元之差額?
2、於97年3月4日收受原告寅○○匯款1萬8,000元之原因為何?
3、99年2月3日民事整理暨答辯三狀提及「系爭委任契約若已合法終止?則『本件委任之事物雜項開銷』及『應給付予被告之薪資』將如何計算?被告是否可以主張抵銷?」等語,是否為抵銷之抗辯?抵銷之依據為何?或僅認為應予扣除而無須返還,非為抵銷之抗辯?㈢被告O○○:
1、97年2月1日後收受原告交付之款項,為何未交與被告n○○?又該97年2月1日後收取原告交付之委託款項總額為何?
2、雖抗辯原告交付之費用為事務費性質,無須返還,惟若已終止系爭委任契約,是否有原告預付報酬之部分而仍須返還?又支付之事務費有無相關證明或支出明細?
3、如非成豐集團債權人,為何在本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刑事案件,擔任債權人管理人代表?
二、調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205號執行卷。
三、指定民國99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就上開應補正事項應於期日14日前,具狀陳報,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