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經查,附表編號2之支票其提示日應為民國97年7月14日,債權人請求利息自提示日之翌日起算,故該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97年6月25日│100,000元│50,000元│97年6月26日│TGA0000000│├──┼─────────┼───────┼─────────┼───────────┼───────────┤│002│97年7月12日│80,000元│80,000元│97年7月15日│T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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