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315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7月23日│245,400元│98年3月4日│BC0000000│├──┼─────────┼───────────┼───────────┼───────────┤│002│97年7月27日│171,300元│98年3月4日│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