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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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 陳益昌
魏崇文 徐玉招 廖運展 廖卿吟 廖悅利 陳京華 林立欽 林修斌 林修璇 馮蜀蓉 陳榕南 連秀珠 黃玉珠 黃玉惠 劉嘉盛 陳阿送妹 陳耀鴻 李進彰 李 羅菊娣 謝慈力 陳 蔡阿花 王婷鈺 林阿羿 林振輝 周錦西 陳淑麗 林 孫玉環 陳明 陳民生 吳惠昭 陳錦美 曹桂榮 傅珍波 杜麗美 林虹如 吳雅惠 陳秋蓮 陳 楊文里 陳艷珍 呂美香 黃忠龍 陳秀環 黃柏瑋 吳建宏 侯 李春花 侯明雄 林信章 杜素蓮 張志明 黃雅惠 林俐慧 曾靖玲 陳采嬅 羅清文 陳 廖碧珠 陳 鄭寶珠 童樂鑫童 楊慧民 許陳鶯花 吳麗玟 海睿洋 王俞文 曾奇 南海 簡青美 朱文蘭 蔡慧貞 陳乃鳳 陳冠宏 王姿丹 陳建豪 李淑玲 林秀鳳 舒蒼 鄧馥人 呂碧 李慧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申景 被告 黃政雄
陳俞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