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0號原告 陳益昌
魏崇文 徐玉招 廖運展 廖卿吟 廖悅利 陳京華 林立欽 林修斌 林修璇 馮蜀蓉 陳榕南 連秀珠 黃玉珠 黃玉惠 劉嘉盛 陳阿送妹 陳耀鴻 李進彰羅菊娣 謝慈力蔡阿花 王婷鈺 林阿羿 林振輝 周錦西 陳淑麗孫玉環 陳明 陳民生 吳惠昭 陳錦美 曹桂榮 傅珍波 杜麗美 林虹如 吳雅惠 陳秋蓮楊文里 陳艷珍 呂美香 黃忠龍 陳秀環 黃柏瑋 吳建宏李春花 侯明雄 林信章 杜素蓮 張志明 黃雅惠 林俐慧 曾靖玲 陳采嬅 羅清文廖碧珠鄭寶珠 童樂鑫童 楊慧民 許陳鶯花 吳麗玟 海睿洋 王俞文 曾奇 南海 簡青美 朱文蘭 蔡慧貞 陳乃鳳 陳冠宏 王姿丹 陳建豪 李淑玲 林秀鳳 舒蒼 鄧馥人 呂碧 李慧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申景 被告 黃政雄
陳俞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瓊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