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分別於民國96年1月21日上午10時5分許、96年3月13日晚上9時許採尿時起,均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96年3月13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竹簡字第514號(新竹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1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