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