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過失傷害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185條之3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