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2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債權券,聲請公示催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債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債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債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債券,本院將宣告該債券為無效。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何仁智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723號│├─┬───────────────┬──────────────┬────┬───┬────┬───┤│編│發行機關│債券號碼│種類│張數│金額│購買││號││││││日期│││││││││├─┼───────────────┼──────────────┼────┼───┼────┼───┤│00│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9009│軍人儲蓄│2│20萬│971202││1│││獎券││││├─┼───────────────┼──────────────┼────┼───┼────┼───┤│00│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9052│軍人儲蓄│1│10萬│980303││2│││獎券││││├─┼───────────────┼──────────────┼────┼───┼────┼───┤│00│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9108│軍人儲蓄│2│20萬│980501││3│││獎券││││├─┼───────────────┼──────────────┼────┼───┼────┼───┤│00│國防部主計局同袍儲蓄會│0000(00000-00000)│軍人儲蓄│2│20萬│980702││4│││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