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7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坤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8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坤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李坤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57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交易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交上易字第37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同上地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第2行「23段」更正為「23巷」;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譯文及照片各1份」更正為「譯文各1份及警員密錄器畫面截圖照片7張」、同欄二末行補充關於累犯之論述「又被告有上開補充記載之前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警員盤查時竟對警員口出穢言,已妨害警員一般勤務之正常運作,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之規範,非但危害公務員之人身安全及公務之執行,亦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有如上開補充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與本案犯行關連性薄弱,且其最近之執行完畢日期距本案案發日期已逾四年有餘,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冠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855號被告李坤益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坤益於民國108年6月30日20時9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段00號前,因不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 陳品融 上前盤查,並請其提出身分證件,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警員陳品融辱罵「幹你娘機掰(台語)」等穢語,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侮辱。嗣經警當場逮捕,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坤益雖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當時喝太醉了,發生什麼事已無印象云云。經查,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本案有證人即警員陳品融出具之職務報告、現場錄音譯文及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實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被告上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係以同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檢察官黃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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