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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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9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凃秀惠 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美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葉豆妹 (即 黃鼎炎 之繼承人)
黃振傑 (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黃振翔 (即黃鼎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凃秀惠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繼承黃鼎炎遺產所得之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江美雲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