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4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4號抗告人 吳銘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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