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岳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岳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岳展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2月,嗣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46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8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