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葉翔萍 附民被告 陳光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王鐵雄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