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母親 王惠君 被告 陳煒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12年度軍易字第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煒翔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陳報狀所載。
二、被告因涉犯恐嚇取財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卷內證人證述及非供述證據等資料,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7月11日延長羈押在案。惟羈押係屬對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基於憲法第23條所揭櫫之比例原則,若有其他對人民權利限制較小之措施,可以確保審判進行之同一目的,即應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本院考量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情,依比例原則權衡,認倘准由被告提出相當保證金,適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另考量被告所涉係恐嚇取財罪及犯罪情節,並考量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游皓婷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