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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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31號原告 張珮琳 被告 霍彩柳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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