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呂曼寧相 對人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澤相 對人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地區中和農會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業已另行起訴在案,本件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請准於判決確定前就鈞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2號、第209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其前提係以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
三、查,本件並無聲請人所指相對人融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地區中和農會與債務人 董智中 有何執行案件繫屬於本院民事執行處,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佐,至聲請人所稱之執行案件即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82號、第209號,乃係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案號,並非執行事件,尚無執行程序開始,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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