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蔡華宸 被告 莊有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0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