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聲請人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喨 代理人 鄭武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2001至002040│40│40000│├──┼───────────────┼──────────┼──┼────┤│002│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1至000006│6│6000│├──┼───────────────┼──────────┼──┼────┤│003│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1至000004│4│4000│├──┼───────────────┼──────────┼──┼────┤│004│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1至000077│77│770000│├──┼───────────────┼──────────┼──┼────┤│005│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1-NE-000001至000070│70│700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