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