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77號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即重整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叁佰伍拾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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