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即亞太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甲○○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太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前述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清算人僅得聲請展期清算1次,如其並無怠忽執行職務之情事,且確實不能於法院准予展延清算之期限內完結清算者,應無不許清算人再聲請展期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亞太德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致其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8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另核對聲請人所提本院95年度聲字第1842號准予聲請人延至民國96年2月21日完結清算之民事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及說明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6年8月2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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