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三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