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10號原告真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肯一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游香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四十八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4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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