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八九號、第二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假釋出監,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縮刑期滿,所餘刑期內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甲○○於八十四年三月起,在台北市○○○路○段○○○號乙○○經營之「和勁機車行」內,從事機車修理工作,於八十四年七月起則擔任店長職務,負責機車行之財務收支管理,應將出售機車所收得之價款交付與乙○○,為從事業務之人。甲○○因在外積欠他人債務,為債權人追索甚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五年元月間起至同年九月止,利用從事店長業務之機會,於該期間內之不詳時間,將「和勁機車行」內機車出售所得之款項(車號、售價如附表所示),連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並將售車款項在「和勁機車行」內或附近路口處,交與前來機車行討債之債權人,總計甲○○以此方式侵占之車款達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六千元。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甲○○復承前之概括犯意,以「和勁機車行」名義向「新協大車業有限公司」購買車號000—二二二號重型機車一部,旋予以出賣,並將賣得之價金九萬五千五百元全數侵占入己。
二、案經和勁機車行負責人乙○○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指述情節相符,且有機車價格明細表、新協大車業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乙紙及附表所示之機車過戶登記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甲○○擔任「和勁機車行」之店長職務,負責機車行之財務收支管理等業務,因執行業務對於經手財物具持有關係,為從事業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查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假釋出監,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縮刑期滿,所餘刑期內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乙紙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款項計三十五萬一千五百元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告訴人亦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至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侵占七十九萬一千四百三十四元之款項部分,因告訴人乙○○業已於本院審理中陳明:七十九萬餘元部分是被告借支款項,因被告本來說要標會後還錢,但嗣後逃匿未還錢,才會認為被告涉有侵占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十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與被告辯稱:七十餘萬元係借款等語相符,是此部分之款項既屬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款,自與業務侵占犯行無涉,且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而此部分與起訴判罪部分復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車號│車價│├──┼────────────┼──────────────────┤││EAB—四二○│二萬元(新台幣)│├──┼────────────┼──────────────────┤││CBE—五九六│二萬六千元│├──┼────────────┼──────────────────┤││EAF—七八六│二萬元│├──┼────────────┼──────────────────┤││GVK—三七九│三萬五千元│├──┼────────────┼──────────────────┤││FWD—三三七│二萬五千元│├──┼────────────┼──────────────────┤││LHC—四三七│三萬五千元│├──┼────────────┼──────────────────┤││IQR—六四一│二萬六千元│├──┼────────────┼──────────────────┤││FJT—四一一│一萬六千元│├──┼────────────┼──────────────────┤││FAT—○二九│二萬八千元│├──┼────────────┼──────────────────┤││EEG—八四一│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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