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0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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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0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0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鈞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至第5行「基於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4年4月初起至104年4月21日止」應更正為「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3年4月初起至103年4月21日止」、第6行「使用以 王乃億 所提供之會員帳號及密碼」應更正為「使用王乃億提供之會員帳號及密碼」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本案「天下運動網」運動簽賭網站係可供不特定人上網登入,進行國內、外職業運動賽事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下注簽賭,該網站即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103年4月初起至103年4月21日止,以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網站接續多次賭博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於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簽賭期間,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琮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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