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4年4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3年7月26日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在案,且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第1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錢建榮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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