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選字第2號原告 蔡坤山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被告 何若羚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
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民國10
0年10月8日屏東縣屏東市建國里第19屆里長出缺補選(下稱系爭選舉),當選人名單係於100年10月14日公告,由被告當選,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公告1份附卷可稽,原告以被告有為圖當選而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共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20條第1項第3款為由主張被告當選無效,而於公告當選30日內之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揆諸前開說明,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屏東縣屏東市建國里第19屆里長出缺補選,兩造均為里長候選人,於民國100年10月8日選舉結果,被告以196票當選,原告以173票落選,並經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4日公告。惟被告戶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97號有訴外人 黃明美黃明義徐木光莊美玉楊仁雄黃玉慧林均如邱淑霞 等寄居。訴外人 錢春生錢春田錢芝庭錢勝淞錢世穎錢秋蘭 則為被告家屬,該址係鐵皮屋空間狹窄,不可能容納15人口居住。另同里光明街120號訴外人 郭德勝 住宅有訴外人 陳足美蕭文暇葉金玉蕭意真蕭雅惠蕭祖垣蕭玉喨林佳琪蕭沛宣 等10人設籍;同里光明巷
118巷5號訴外人 康添丁 住宅有訴外人 陳水秀康振銘康添發邱美惠康振豪康振昌康振寄 等8人設籍;同里香蕉巷16號訴外人 黃明權 (即 黃俊力 )住宅有訴外人 黃明賢黃李記 等2人設籍;屏東巿公勇路81號訴外人 柯明昌 居住之群峰大樓亦有多人設籍,以上人員雖有設籍,然實際並未居住,並與被告間有意思聯絡,製造幽靈人口,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違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46第2項之規定,為此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並聲明:屏東縣屏東巿建國里第19屆里長出缺補選候選人何若羚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㈠、訴外人即被告之配偶 錢春吉 原為屏東市建國里里長,未料錢春吉於100年7月20日因病過世,始於同年10月8日辦理里長補選,被告根本無從預知先夫錢春吉之過世,也無法預知將會參與補選,自其配偶錢春吉過世至補選完也不過二個月餘,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月以上才能取得選舉人資格,時間上亦無法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製造幽靈人口使被告當選,況被告之成年子女即訴外人錢勝淞、訴外人錢芝庭本次亦未取得補選投票權。
㈡、被告戶籍所在屏東市○○里○○路○○號係位於舊社區,合計有3間建築物共用此一門牌,故會有3個戶口而有多人設籍之情形。被告戶籍內除被告本人外,固有三名成年子女,即訴外人錢芝庭、錢勝淞、錢世穎,及為配偶錢春吉工作之訴外人徐木光、莊美玉夫婦等人,惟其中錢芝庭、 錢勝松 無投票權,莊美玉則未投票。而訴外人即被告小叔錢春生戶籍內固有訴外人錢秋蘭、林均如、黃玉慧、楊仁雄等人設籍,惟其中黃玉慧、楊仁雄並未投票。另原告所稱之訴外人黃明美,並無此人,而訴外人邱淑霞為被告鄰居,原居此地,後來搬遷,現建物出租,與被告及配偶錢春生不同戶籍,有無投票不明,至原告所指其他設籍人,被告皆無從知悉。自無原告所述之製造幽靈人口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情形,且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對於本件里長選舉時間、地點、當選事由不爭執。
㈡、對於屏東市公所、屏東縣屏東巿戶政事務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所函送之選舉人名冊及戶籍資料不爭執。
㈢、對於證人 陳順榮 警員、證人郭德勝、證人黃俊力(原名黃明權)、證人康添丁、證人柯明昌之證詞不爭執。
四、本件爭點在於:
㈠、被告有無為圖當選而有刑法第146條第2項共同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行為?
㈡、原告以被告有前開行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為由主張當選無效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6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即俗稱之「幽靈人口」者之犯罪行為。而本件之犯罪乃屬意圖犯,必行為人具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且未實際居住相應選區,仍將自己戶籍虛偽遷入藉以取得形式投票資格,及當選人與各該行為人間,就該虛偽遷徙戶籍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進而於該選舉投票日到場為其投票權之行使,而使上開相應選區投票總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倘設籍或遷徙戶籍之行為,與特定之選舉並無關聯性及目的性,或遷徙戶籍者與候選人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與上開刑法規定之要件有間,而不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當選無效事由。申言之,行為人如係因其他目的、原因而遷徙戶籍並因戶籍之規定符合而投票,而未具上開之特定意圖,即令其係虛偽遷徙戶籍,而未實際上居住於該處,或確有遷徙戶籍之行為,惟因其他因素而未實際上居住於該處者,仍與上開規定之犯罪成立要件不符,此觀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修正立法理由略以:「㈠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㈡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㈢現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有數百萬人,其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農保、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其原因不一。然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須以刑罰相繩,是以第二項以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投票者,為處罰之對象。」即明。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選罷法第
128條前段規定,為選罷法所準用,故選舉罷免訴訟除選罷法另有規定外,其舉證責任與民事訴訟同。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瑕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當選無效事由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依前開規定,自應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當選無效事由負舉證之責。
㈢、經查,屏東市建國里里長錢春吉因病於100年7月20日逝世,有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考;是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始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辦理補選,而候選人登記時間為100年9月6日至9月8日,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100年10月
3日至10月7日,投票日期為100年10月8日;為中華民國國民,民國80年10月8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未受監護宣告,在建國里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即於100年6月8日(包括當日)遷入設有戶籍,至100年10月7日繼續居住,始有該補選投票權,此亦有屏東縣選舉委員會101年2月20日屏選一字第1010000322號函附公告3份在卷可稽;是如欲以原告所稱遷入選舉人口虛偽設籍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則須於100年6月8日以前即虛偽遷籍入屏東市建國里,惟此時原該建國里里長錢春吉尚未死亡,被告何能預知其何時死亡及致該建國里里長應予補選之情形;又即便以該建國里里長錢春吉當選日(即民國99年6月12日)起被告即預料會有補選情事,旋令他人虛偽設籍屏東市建國里,並於本次里長選舉時前往投票(即99年6月12日至100年6月8日設籍於建國里),惟依附表所載,由原告所提出其所稱虛偽設籍住址之選舉人中,亦僅有於99年8月23日設籍屏東市○○街○○○號之 黃雅慧 1人係於錢春吉當選後始遷入,有屏東縣屏東市公所100年11月28日函附選舉人名冊1冊在卷可按,何能影響選舉結果;更何況黃雅慧是否投票支持被告何若羚亦未可知,且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黃雅慧有投票支持被告何若羚。再者,原告所稱設籍屏東市○○里○○路○○號之17人中僅14人有投票權,且僅9人前往投票,此亦有前揭選舉人名冊
1冊在卷可證,而前往投票之9人中,除被告本人外,錢世穎為被告之子,錢春生、錢春田為被告夫弟, 錢正忠 則為錢春生之子、錢秋蘭為錢春生子女、林均如為錢春生之家屬,渠等均在94年至98年9月間即陸續遷入,其中錢春生甚至早在57年11月間即設籍迄今,是渠等前往投票,亦屬事理之常,而非為本次里長補選而遷籍至明。又證人陳順榮警員、郭德勝、黃俊力(原名黃明權)、康添丁、柯明昌就如附表所示之人是否居住戶籍地址、曾否見過等節之證述,或為肯定或為不知甚或互有出入(卷第38至46頁),惟選舉人是否實際上居住於戶籍址,並非選罷法及刑法第146條規定之成立要件,已如前述,故縱認附表所示之人確未實際上居住於戶籍地址一事屬實,如渠等並不具「為使被告當選而虛偽遷徙戶籍以取得投票權」之特定意圖,仍不足以認該當於刑法第
146條之犯罪。而依選罷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在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者,即具選舉權人資格,若被告係為使係爭選舉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同謀由附表所示之徐木光等人以虛偽遷入戶籍方式為之,衡諸經驗法則,附表所示之徐木光等人僅須於接近100年6月8日前遷入即可,焉需於98、99年間甚或多年前之47、57、60、87、94、95年間即行遷入,是如認徐木光等人於多年之前即預先為本次補選而起意為「而意圖為『幽靈人口』之犯罪行為」,殊難想像,自難認徐木光等人遷入戶籍地址之行為具有上開特定意圖,亦難認係與被告基於共犯意思而共同為之。況原告僅空言主張,而未提出其他確實之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信。
六、綜上而言,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前揭原告所稱被告以幫居住於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81號十三樓之1、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97號、屏東巿建國里光明街120號、屏東巿建國里光明街118巷5號之有投票權人虛偽設籍,並與被告間有意思聯絡,以此方式製造幽靈人口,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46第2項規定之行為。從而原告訴請判決確認屏東縣屏東巿建國里第19屆里長出缺補選候選人何若羚當選無效,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及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為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選罷法第128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柯彩燕
法官羅培毓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設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81號十三樓之1│├────┼────────┬─────┬──────┤│人口│設籍時間│有無投票權│有無參與投票│├────┼────────┼─────┼──────┤│ 陳滿光 │94年9月19日│ˇ││├────┼────────┼─────┼──────┤│ 黃美華 │94年9月19日│ˇ││├────┼────────┼─────┼──────┤│ 陳鈺婷 │94年9月19日│ˇ││├────┼────────┼─────┼──────┤│ 陳碩彥 │94年9月19日│ˇ││├────┼────────┼─────┼──────┤│ 陳家宏 │94年9月19日│ˇ││├────┴────────┴─────┴──────┤│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81號內五人以上設籍同戶者僅此戶,81││號內其餘樓層戶政並無提供設籍資料│└──────────────────────────┘┌────┬─────────────────────┐│設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公勇路97號│├────┼────────┬─────┬──────┤│人口│設籍時間│有無投票權│有無參與投票│├────┼────────┼─────┼──────┤│何若羚│94年8月30日│ˇ│ˇ│├────┼────────┼─────┼──────┤│徐木光│95年8月8日│ˇ│ˇ│├────┼────────┼─────┼──────┤│莊美玉│95年8月8日│ˇ││├────┼────────┼─────┼──────┤│錢芝庭│100年7月4日│││├────┼────────┼─────┼──────┤│錢勝淞│100年7月4日│││├────┼────────┼─────┼──────┤│錢世穎│94年8月30日│ˇ│ˇ│├────┼────────┼─────┼──────┤│錢春生│57年11月15日│ˇ│ˇ│├────┼────────┼─────┼──────┤│錢春田│94年12月22日│ˇ│ˇ│├────┼────────┼─────┼──────┤│錢正忠│60年1月14日│ˇ│ˇ│├────┼────────┼─────┼──────┤│楊仁雄│100年9月26日│││├────┼────────┼─────┼──────┤│黃明義│97年12月16日│ˇ│ˇ│├────┼────────┼─────┼──────┤│錢秋蘭│98年9月24日│ˇ│ˇ│├────┼────────┼─────┼──────┤│黃玉慧│95年9月25日│ˇ││├────┼────────┼─────┼──────┤│林均如│98年9月24日│ˇ│ˇ│├────┼────────┼─────┼──────┤│邱淑霞│70年2月11日│ˇ││├────┼────────┼─────┼──────┤│黃明美│設籍名冊無此人│││└────┴────────┴─────┴──────┘┌────┬─────────────────────┐│設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光明街120號│├────┼────────┬─────┬──────┤│人口│設籍時間│有無投票權│有無參與投票│├────┼────────┼─────┼──────┤│郭德勝│98年9月21日│ˇ│ˇ│├────┼────────┼─────┼──────┤│陳足美│98年12月23日│ˇ│ˇ│├────┼────────┼─────┼──────┤│蕭文暇│99年3月24日│ˇ│ˇ│├────┼────────┼─────┼──────┤│葉金玉│99年3月24日│ˇ│ˇ│├────┼────────┼─────┼──────┤│蕭意真│99年3月24日│ˇ│ˇ│├────┼────────┼─────┼──────┤│ 黃雅惠 │99年8月23日│ˇ│ˇ│├────┼────────┼─────┼──────┤│蕭祖垣│99年3月24日│ˇ│ˇ│├────┼────────┼─────┼──────┤│ 蕭丞喨 │99年3月24日│││├────┼────────┼─────┼──────┤│林佳琪│99年8月23日│││├────┼────────┼─────┼──────┤│蕭沛宣│99年3月24日│││└────┴────────┴─────┴──────┘┌────┬─────────────────────┐│設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光明街118巷5號│├────┼────────┬─────┬──────┤│人口│設籍時間│有無投票權│有無參與投票│├────┼────────┼─────┼──────┤│康添丁│98年5月8日│ˇ│ˇ│├────┼────────┼─────┼──────┤│陳水秀│98年5月8日│ˇ│ˇ│├────┼────────┼─────┼──────┤│康振銘│98年5月8日│ˇ│ˇ│├────┼────────┼─────┼──────┤│康添發│79年7月27日│ˇ│ˇ│├────┼────────┼─────┼──────┤│邱美惠│87年9月7日│ˇ│ˇ│├────┼────────┼─────┼──────┤│康振豪│87年9月7日│ˇ│ˇ│├────┼────────┼─────┼──────┤│康振昌│79年7月27日│ˇ││├────┼────────┼─────┼──────┤│ 康振奇 │81年4月27日│││└────┴────────┴─────┴──────┘┌────┬─────────────────────┐│設籍地址│屏東巿建國里香蕉巷16號│├────┼────────┬─────┬──────┤│人口│設籍時間│有無投票權│有無參與投票│├────┼────────┼─────┼──────┤│黃俊力(│47年4月15日││││即黃明權││ˇ│ˇ││)││││├────┼────────┼─────┼──────┤│黃明賢│95年11月1日│ˇ││├────┼────────┼─────┼──────┤│黃李記│設籍名冊無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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