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理人 鄭仰均 債務人 許枝文
黃蓮昭
一、債務人許枝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之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都者,按年息百分之3.15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9447計收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除照原定利率計息外,並按年息百分之3.1572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1572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枝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蓮昭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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