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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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豐鍏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豐鍏107年度易字第3646號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陳淑靜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