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