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6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守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併案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崁頂鄉之土地,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