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0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0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0639號債權人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戊○○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經本院民國95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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