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甲○○處有期徒刑肆月,乙○○處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乙○○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六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一│動物奇觀電子遊戲機具貳臺│含IC版貳塊│├───┼───────────────┼───────┤│二│雙B風雲電子遊戲機具陸臺│含IC版陸塊│├───┼───────────────┼───────┤│三│賽豬電子遊戲機具貳臺│含IC版伍塊│├───┼───────────────┼───────┤│四│幸運鬥地主電子遊戲機具壹臺│含IC版壹塊│├───┼───────────────┼───────┤│五│滿貫大享電子遊戲機具貳臺│含IC版貳塊│├───┼───────────────┼───────┤│六│皇冠連十三電子遊戲機具貳臺│含IC版貳塊│├───┼───────────────┴───────┤│七│賭資新臺幣壹仟肆佰元│├───┼───────────────────────┤│八│計分卡叁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