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進傑┌──────────────────────────────────────────────────────┐│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卓明珠 │龜山鄉農會大崗分│95年3月10日│50,000元│FA二0九五四八│││1││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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