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國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更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資源工程系被告國立成功大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複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上午十一時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金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