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 蕭國彬 被告 謝蕭秋紅
林孟宗 林穗媛 林芳宜 林清芬 林以信蕭秋蓮 蕭瑜欣 張西鵬 張鳳美張順美 林俊興 高端宏林 張美珠 蘇瑞德 蘇瑞元張美姬 張金永 張喜美 蘇建文 蘇瑞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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