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