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9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樺 等(即 黃則忠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8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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