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557號原告欣瑞碁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伊甄 律師
吳忠勇 律師被告台北市市場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被告金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