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0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複代理人 連耀霖 律師被告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中 和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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