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韓福勇 原告 韓福燃 原告 韓文秀 原告 韓德信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 韓燕江 被告 韓德政 被告 韓兆朋 被告 韓福照 被告 韓仁鑑 被告 韓君裕 被告 韓福助 被告 韓子揚 被告 韓珮宜 被告 韓曾双妹 被告 韓益豐 (原名 韓福通 )被告 韓福芳 被告 韓福瑞 被告 吳韓存禮 被告 韓淑媛 被告 韓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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