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 侯尚余
侯蘐薇 相對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之記載,應更正為「..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三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