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0號
原 告 朱松德
被 告 邱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清源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惟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交
還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肆仟
貳佰肆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捌仟零貳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尚
需補繳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捌拾陸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當期申報地價)51,154元/㎡×(土地面積)73㎡=3,734,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