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原告 郭吳菊
前列郭吳菊、吳萬仁、吳萬成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郭栢浚 律師
被告 凃彩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兼輔佐人 吳延平 住同上
被告 周文寶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凱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4,8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變更追加後,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增加為612平方公尺,核定為918,000元(計算式:612×1,500元=91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原告僅繳納4,850元,尚欠5,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