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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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黃 昱傑 被告 林清水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2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清水被訴傷害罪嫌,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玫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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