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告 李旭昇
伊品臻 被告 毛慧芬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醫易字第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珉千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