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琮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家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在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5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57號),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