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原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佑榮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被告 朱治穰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月15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慧津